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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ge Wall Stone is also called Cultured Stone,Wall Stone,Ledge stone,Cultural Stone,Culture Stone or Stacked Stone. Since ledge wall stone is made of natural stone,you can see their natural texture and veins on ledge wall stone. So,wherever you install the ledge wall stone indoor or outdoor,their texture and veins appears excellently. Then house owner's cultured spirit can be indicated. We can use slate,quartzite,sandstone,marble and granite to make ledge wall stone. Different kinds of materials can show us their special textures and colours. We have developed more than 300 kinds of ledge wall stone by now. Various peoples from global countries and regions are interested in our ledge wall stone. Because we are experienced in developing and manufacturing ledge wall stone. So,our ledge wall stone are very popular in Western Europe,Northern American,Australia,Asia and Mid-east. Our ledge wall stone is also becoming well-known by some people from Mediterranean,Africa and some islands in Pacific Ocean,Caribbean and Indian Ocean. Available Finishing Shapes: Edges glued,Strips glued,Corner glued, Column glued. Available Size: 60x15cm, 45x15cm, 35x18cm, 40X20cm, 30X10cm, Z Type.

  站长网编辑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有站长反映自己的网站备案号码被无端注销,这可能与备案号码是通过找人代备案或者自行备案时信息与网站主办人身份不一致、联系方式有误有关。鉴于工信部备案中心规定的备案流程比较复杂,很多个人站长通过网上一些代理备案单位或个人对网站快速备案,根据备案时间的快慢,价格从150-350不等。由于很多代理备案都是个人在操作,在信誉方面并无任何保证,一旦备案号码被注销就网站域名立即就会被idc商移出白名单,网站也就无法正常访问,给网站创办者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很多个人站长也寻找海外主机来回避备案问题,笔者也建议相关领导部门简化备案流程,支持更多的创业青年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创业。

  以下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发出的全部新闻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未备案、虚假备案、借网站备案名义行骗等阿行为,可向我部举报,电话010-66418012,邮件beian@miit.gov.cn,我部将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及网站备案需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

  网站主办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实向接入服务商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经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后,由接入服务商向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代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主体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7.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3.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个人照片。

  4.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加盖公章)。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如发现未备案、虚假备案、借网站备案名义行骗等阿行为,可向我部举报,电话010-66418012,邮件beian@miit.gov.cn,我部将进行调查处理。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不法渠道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一经确认,将注销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及网站备案需提交的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

  网站主办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实向接入服务商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经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后,由接入服务商向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代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主体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7.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3.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个人照片。

  4.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加盖公章)。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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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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